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我要走访

我要走访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3-19

一、 来访接待地点: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10栋一楼,接待来访时间:每星期周一至周五全天(冬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节假日除外。

二、哪些事项可以提出信访事项?

根据《信访条例》第14条的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委派的人员;

5.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三、 信访人享有哪些权利?

1.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

2.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3.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

4.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5.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权利;

6.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

四、 信访人应遵循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2.提出的信访请求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4.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静坐、打横幅、穿着状衣、呼喊口号、出示状纸、散发材料,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或者采取过激行为自伤、自残、自杀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其他办公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 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过程中各级行政机关的受理范围是哪些?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一)乡镇(街道)受理范围

1.对乡镇(街道)属《 信访条例》 第14条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信访事项;

2.辖区范围内矛盾纠纷的信访事项;

3.上一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4.辖区范围内需要协调的跨村(社区)的信访事项; 

5.已经村(社区)协调处理,但来访人不服协调处理意见的信访事项;

6.其他依法、依职责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的信访事项。  

(二)区县(市)受理范围

1.对区县(市)、乡镇(街道)属《信访条例》第14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信访事项;

2.按职权应当受理的“三跨三分离”(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下同)信访事项;

3.上一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4.应当由区县(市)复查的信访事项;

5.已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但来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意见未落实的信访事项;

6.其他依法、依职责应当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三)市级受理范围

1.对市、区县(市)属《信访条例》第14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信访事项;

2.按职权应当受理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 

3.上一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4.应当由市级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5.已经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但来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意见未落实的信访事项;

6.其他依法、依职责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七、 哪些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

1.对采用走访形式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2.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3.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4.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引导来访人走复查(复核)程序。

5.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对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告知不再受理。

6.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八、 信访事项的办理过程中有哪些工作要求和流程?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属于本级受理范围的,应当在15日内受理,转送交办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不属于本级受理范围的,告知信访人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应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告知信访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提出诉求。

2.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对符合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3.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4.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6.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九、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向何部门提出?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涉及刑事、民商事、行政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尚在法律程序中或仍有法律救济途径的信访,应当引导信访人到涉法涉诉信访联合接访中心或相关政法机关反映,由政法机关依法依程序处理。

  

更多+工作动态
更多+省网推荐
版权所有:长沙市信访局主办 地址:市政府大楼13楼 Tel:88665840 Fax:88666235
湘ICP备12003700号